发布日期:2021-09-18 浏览次数: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smart lighting control system)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保证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性能,提升照明质量。
一、系统组成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传感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通过对环境信息和用户需求进行分析处理,实现对照明设备的整体控制和管理,以达到预期照明效果的控制系统,通常由控制管理设备、输入控制设备和输出控制设备等组成。
1、控制管理设备
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照明控制进行自动化操作和可视化管理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管里软件、网络设备、系统附件,比如PC管控软件、APP、系统主机等。
2、输入控制设备
指将现场采集到的信息转化为系统信号的设备,包括传感器、控制面板、遥控器,比如:红外传感器、光照度探测器、智能面板、遥控器等。
3、输出控制设备
指接受系统信号并实现照明控制的设备,包括开关控制器、调光控制器,比如:继电器、逻辑控制器、调光模块、空调模块、窗帘模块等。
4、通信网络设备
指以通信设备和相关工作程序有机建立的系统,包括传输、交换和终端组成,比如:网关、串行协议转换器、交换机等。
二、基本规定
1、设计依据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 50189-20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2010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2017
2、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设计与选型应根据使用场所对照明的功能要求、系统性能特点、控制的灵活性、能源管理以及系统集成等因素综合确定。对照明、节能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室内外的公共场所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3、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控制设备、通信网络及协议应与传感器、镇流器或驱动电源、灯具等设备兼容。
三、性能要求
1、一般规定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备集中、就地控制方式,系统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和可拓展性。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能提供与其他系统适配的借口及协议,以实现联动。
2、系统构成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由系统设备(控制管理设备、输入控制设备、输出控制设备)、通信网络和通信协议构成。
3、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如下基本功能:
应能够对照明灯具进行分组、分区控制,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单灯开关。
应能够按照明需求实现时钟、定时开关控制。
需要进行调光的场所,应能够对光照度按设定值进行调节。调光控制时,应根据光源类型采用不同的调光方式。
需要进行调节色温或颜色的场所,应能够对光源色温或颜色进行设置和管理,并按照需求实现色温或颜色的调整。
应能够按照明需求对设定的场景模式进行自动切换。
应能够实现对照明能耗、灯具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监控。
应支持控制模块和网关模块的离线告警;应支持控制与状态不一致反馈。
发生通讯故障时,设备在离线时应能按预设程序正常运行。
应具有断电或发生故障时自锁和存储记忆性功能。
应具有故障自动反馈、自动恢复功能。
应具有良好的电磁兼容性。
应具有在启动时避免电网冲击的措施。
应能够根据授权就地或远程修改系统参数。
应能够设置自动开关或手动开自动关模式。
应能够调节占空传感器的定时器。
4、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有下列扩展功能:
建筑照明控制可与遮阳设施联动
建筑照明控制可与室内空调设备联动
可与天然光的变化实现照度恒定
宜支持通过移动设备等实现远程查询及监控
宜通过数据采集分析自动实现预设功能
宜基于占空数据提供空间利用报告
宜通过照明管理软件进行占空设置、定时设置和日光设置。
5、接入智能化集成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照明应采用标准通信协议或开放专用协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宜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智能化系统的通信联网、联动控制;
室外照明宜采用标准通信协议或开放专用协议。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设计原则及性能要求的介绍,更多有关于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知识,请关注我们西安金铂腾科技公司(www.jinbote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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