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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验收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04  浏览次数:

近两年,随着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照明行业整体已向智能化和网络化发展。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建筑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验收指南!

建筑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验收规定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验收分为:一般规定、现场检验两个要点。

7.1 一般规定

7.1.1 控制系统设备进场时应核查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并应进行现场抽检。

7.1.2 建筑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

7.1.3 系统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系统的组件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3)系统及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4)系统竣工图;(5)系统调试报告。

7.1.4 系统各组件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 现场检验

7.2.1 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系统功能与设计的符合性,并应按监测、安全保护、远程控制、自动启停、自动调节和管理功能等类别分别检测;

(2)安全保护和管理功能的内容应全数检测,其他监控功能应根据被监控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抽样检测的比例和数量;

(3)宜检查安装的设备、材料及其随带文件与设计的符合性;

(4)宜检查管线和现场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装位置;

(5)系统检测过程中,要求不间断运行的软件应始终处于运行状态;

(6)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系统终端,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

7.2.2 综合布线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规定。

7.2.3 对于接入公共网络的系统,检测宜包括结构安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和网络设备防护等安全保护能力的检测。检测方法应依据设计确定的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进行制定,检测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执行。

7.2.4 控制中心和分控室功能测试应包括人机界面检验、控制功能测试,有条件时还应进行统计功能检验、报表及打印功能检验、故障记录及打印功能测试、和参数显示检验。

7.2.5 系统功能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网络和数据库的设计符合性;

(2)应检查系统的冗余配置情况;

(3)应检查系统的节能等控制功能及效果;

(4)应检查软件是否具备开放性、稳定性和良好的人机界面,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7.2.6系统性能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回路的接入率与完好率应进行100%检验。

(2)控制功能应进行100%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检验控制回路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应核对控制指令一致性与响应速度;应确定控制效果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控制功能的要求。

(3)实时性能的检验应按控制回路的10%进行抽检,巡检速度、开关信号和报警信号的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性能指标的要求。

(4)可靠性的检验应按总数的30%进行抽检。

(5)停电再启动性能的检验应按回路的30%进行抽检。

(6)维护功能的检验应按总数的30%进行抽检,应检验控制器、现场控制面板在线编程和修改功能、网络通信中断的报警功能。

7.2.7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类型的传感器应按30%进行抽检;

2 控制器应检验接线的有效性和完好率,并应按100%进行检验。

7.2.8 照明控制效果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明设计要求进行照明控制效果的检验;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光测量方法》GB/T5699和《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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